看完這封遺書,上杉信不禁感嘆,這可是一份“厲害”的遺書,短短幾百字就將三起謀殺案通通攬到自己身上,然后福園管家就自殺,總共四起命案,就這么了結了。
但對于這封遺書,上杉信是充滿質疑的,畢竟人死了,那就是死無對證了。
隨后,山村靠帶著警察趕到,當他得知又死兩個人之后,頓感頭大感嘆道:“這個辻和家是被詛咒了嗎?這才一天的時間就已經死了四個人,這簡直就是現實版的《犬神家族》啊。天哪,那也給我來個金田一耕助吧!”
抱怨歸抱怨,現場搜查取證依舊照常展開。
這次的搜查分兩部分,一是關于辻和忍太早餐毒殺案的調查。
根據女仆的供詞,福園管家會進入廚房關注早餐的進度,所以他是有機會接觸到早餐的。
并且因為辻和家眾人口味不同,給他們做的早餐類別也不同,福園管家可以因此輕松區分要去送給辻和忍太的早餐。
這代表福園管家確實有機會在送給辻和忍太的早餐中下毒。
這是符合福園管家是兇手的一條線索。
但同樣,上杉信也是發現了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下毒的食物選擇。
氰化鉀是被下在早餐中的烤魚上的,并且早餐中的兩條魚都被下了毒。
這就有問題了,因為這兩條魚,是辻和忍太和辻和麗每人一條。
誰先吃到魚不一定,而氰化鉀又是發作極快的毒藥,如果是辻和麗先吃到了魚,毒性發作,那么辻和忍太就勢必不會再吃了。
但問題是,福園管家在遺書明確提到:他要殺害的是辻和宗夫父子,目標明確是辻和忍太。
那么,福園管家是如何保證這次下毒必然會殺死辻和忍太呢?而不是辻和麗呢?
如果是辻和麗,那他就達不到遺書中所說的殺人任務,那么他的自殺也就不應該。
這是早餐毒殺案中的疑點。
接著說關于福園管家的“自殺”案。
首先警方經過筆跡鑒定,確認福園管家留下的遺書的筆記與往常的字跡相符,應該是同一人留下的。
之后,經過同女仆的確認,辻和宗夫生病的這幾年脾氣大變,確實存在著一些對福園管家的侮辱行為,比如那次將粥扣在福園管家身上確實存在,她們都看到了。
這倒也勉強符合福園管家因為受到辻和宗夫的侮辱,而產生殺意的說法。
不過總歸有些牽強,福園管家為辻和家服務了幾十年,就因為最近幾年受到的這些侮辱而產生了殺意,并且事后還要自殺搭進自己的性命,這怎么看都有些不太合理呀。
福園管家要是不想干,完全可以辭職,為何一定要拼上自己的性命殺人呢?
更何況還是在這辻和宗夫生命不足半年,遺產分配的關鍵時刻。
上面是上杉信在通邏輯方面認為的不合理之處,而現場也確實存在兩處不合理。
首先是翻倒的水杯。
如果杯中的氫化鉀是福園管家自己下的,那么他舉起水杯喝下氰化鉀后,知道即將毒發,那他應該會放下水杯,而不是舉著水杯。
因為他面前當時擺著遺書,他要是舉著水杯,毒發時很可能因為水杯的掉落而將遺書打濕,這對于一個特意留下遺書的人來說是不應該做的。
所以上杉信認為,福園管家并不自己在水杯下毒自殺,而他面前也并沒有那封所謂的遺書。
雖然通過了筆跡鑒定,但字跡是可以偽造的,并不能作為絕對的證據使用。
而最重要的一個疑點就是,氰化鉀這種劇毒物質,勢必會被妥善保存,但現場并沒有發現盛裝氫化鉀的瓶子。
福園管家都決意自殺了,那他沒必要再將裝有氰化鉀的容器藏起來。
上杉信認為,裝有氰化鉀的容器之所以不帶現場是被人帶走了,是被真正的兇手帶走了。
今天早上發生了兩起命案都存有疑點,這就意味著案件很可能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簡單明了。
目前上杉信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假設。
首先是早餐中毒案,當天能夠接觸到早餐的有三類人,除了福園管家和女仆外,還有一人,那就是辻和麗。
她完全有時機完成這次下毒。
至于她的殺人動機,上杉信也有了推測。
從犯案時機和動機上看,辻和麗比福園管家更具備犯案嫌疑。
這一點已經能看出一些端倪了,之前上杉信剛到的時候,她還在為辻和忍太哭得十分傷心,但再和上杉信爭論了一番后,她的眼淚哭聲完全止住了,悲傷似乎也消失了,真是好快的心理恢復能力呀。
而如果辻和忍太是她殺的話,那么福園管家的死,也應該是她動手。
她通過殺害福園管家,并偽造自殺遺書,就可以完全把罪行推到福園管家身上。
但根據福園管家的現場顯示,她不可能完成這項犯罪。
雖然辻和麗有趁福園管家去廚房關注早餐進程的時候,進入他房間下毒的機會。
但別忘了,還有一封遺書呢。
那封遺書是放置在福園管家面前的茶幾上的,所以不可能是提前放置,因為那會被福園管家看到的,只可能是在福園管家死后放置的。
福園管家安排女仆去送早餐,自己返回房間時,一條兼良人是在客廳中。
辻和麗是無法避過客廳中的一條兼良去福園管家房間放遺書的。
而后來,辻和忍太中毒身亡,一條兼良和辻和麗去福園管家房間查看時,也是一條兼良先進的,那時遺書已經在茶幾上了。
所以,全程辻和麗不具備放遺書的時機。
早餐中毒案,辻和麗具有動機和時機。
但福園管家“自殺”案,她卻缺少了時機。
這么一比較,上杉信發現了一個有趣的點,當時一條兼良在客廳,他完全具備毒殺福園管家和放置遺書的時機。
但在早餐中毒案中,一條兼良卻完全沒有接觸早餐的機會。
兩起案件中,這二人各自具有一案的犯罪時機,而不具備另一案的犯罪時機。
而這兩起案子卻又是相互聯系的,真是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