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才是“淫穢物品”的問題上,不但米國人民無法達成一致,就是九個大法官之間的觀點也往往南轅北轍,這才有了露絲伯格讓愛德華搜集各位大法官觀點的事情。
由于大法官無法達成一致,所以在定義“淫穢物品”這個問題上,只能采取“逐案審查”(casebycase)的原則。
也就是說,大法官們或者集體或者個別的去“審查”那些玩意兒。
這對控辯雙方來說就非常難受大法官們很忙而且年紀很大對這玩意毫無興趣,甚至可能會因為看著難過而刻意拖延,這使得“審查”過程會拖很久。
并且看完被“審查”的標的后,還要相互討論,以確定這到底算不算色情制品。
原本米國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師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師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錢。公理3,綜合以上兩點,律師就是賺差價的中間商。),現在還要橫插一杠子審核的流程,打個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辯雙方難受,大法官本身對此也充滿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訴紐約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經耄耋高齡的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對聯邦最高法院負責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開表示不滿。
“我希望再一次表達我的反對意見,以使聯邦最高法院負起最終決定這類…案件的責任,不要讓大法官一個案子一個案子、一種觀點一種觀點地各自判斷,說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讀不得之類的話。”
作為當時高院中的年長者,他站出來說這話,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準備退休了,也就放開說了,臨走前替老同事們做件好事。
可見大法官也覺得這事情沒必要管太細,眼開眼閉得了,畢竟最高法院是負責研究憲法的,對于女主角雙腿打開多少角度才算色情這類專業性問題顯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費時間。
有了這個背景,郵寄點毛片毛書自然不是問題。
人之常情,民不舉(沒有說米國人民艷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樂融融。
米勒先生有五本書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里的,兒子下得訂單,卻由老母親簽收。
老母親拆開后,頓時嚇了一跳,隨即報警!
然后找律師起訴!
律師才不理會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誰付錢,他就聽誰的。
而且這案子也挺簡單,有現成的法律條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覺得日了狗了。
這事情全加州的書商都在干,憑什么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師拿到案子后,也挺為難。
因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鐵板上叮倆蒼蠅一樣,自己的委托人就收錢寄毛雜志了,按照現行加州法律這就是要去吃牢飯的。
鋼一般的事實無可抵賴。
但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律師也是要講職業操守。
思來想去,還真就給他想出了一個辯護策略。
從何謂“色情物品”的定義下手。
只要能從法律上證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撲鼻的雜志不算“色情物品”,那豈不是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這種事情在愛德華看來簡直是讓人笑掉大牙。
建國都快兩百年的超級大國,竟然連什么是“色情制品”的定義都沒有?
事實是還真Tmd就沒有!
否則雨果·布萊克大法官也就不會說那段話了。
非但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色情制品定義。
就算是對于“兒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經是1969年了啊,僅有加州和紐約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過程中利用兒童,或者利用兒童傳播sq物品,或者進行sq表演。
而恰恰這倆個州對于其他色情制品的態度是最開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謂的保守州,對此完全不聞不問,這里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尋味的。
一個號稱最講法律的國家卻沒有關于sq制品的統一定義,仔細分析也不無其道理。
實際上對于“色情制品”的定義一直是麻煩事情,就像渣男一樣不停的糾纏著人類文明的發展。
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實問題不算太大,畢竟文字和圖片雖然黃,但傳播效力也就那樣,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機還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膠印機,傳播的依然只是“誘導信息”,真正著味的部分還得靠人自己去想。
但進入電影時代后,事情開始起變化…
早期好萊塢電影公司眾多,毛片這種資金需求少,場地要求低,演職人員一個也湊合的片子很適合小公司入門,但好在數量不多,一般的大家眼開眼閉,真黃的,被舉報到最高法院,就由九個老東西負責審核。
那時候每周有專門的一個下午,大法官們坐在一起,一邊看著毛片一邊相互展開激烈的討論,為角度為姿勢為時間為多少毫升這些細節問題而爭論的臉紅脖子粗。
對于年輕人,比如愛德華克里斯卡爾賴特等人來說,這大概是最好的職業,但對于一群上個廁所都滴滴答答的老頭子而言…只怕是上刑。
隨著二戰爆發,一切轉入戰時體制,審叛國者比比審毛片重要的多,于是大法官們不用再受罪了。
同時,對于米國大兵而言,毛片可樂戰斗力,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強大的戰力激發器當然不能卡太死…
這等于是開了個口子…
到了20世紀50五十年代,隨著電影技術的發展以及世界聯系的越發緊密,歐洲開始后來居上實際上老歐洲從來就沒落后過,只是以前是技術和交通還有經濟問題導致傳播不通暢而已。
米國的三權必須直面色情制品的問題了。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個標準的、法律上的定義。
有了基礎定義后,再鑒定毛書毛片就方便了,這完全可以成為一門標準化作業的流程,任何人經過適度培訓后都能上崗,就像愛德華前世的“鑒黃師”那樣,而再也不用煩勞大法官們。
老東西們都挺體面的,讓他們每個禮拜都和同僚一塊兒,傳出去實在是有辱斯文,當然他們沒準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沒準地下室里還藏著,十二年的,迷人的,美味的,沒有開過封的,年輕的…紅酒不是…
看起來簡單,但在這個問題上,大法官們可從來沒有達成過一致,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并且這個想法獲得了學派或者某種政治勢力的背書。
大家各執己見,只能獲得最小的共同認知。
大法官們最早選擇“露骨描述性的內容”作為“色情物品”的定義。
但后來發現依然太過寬泛,老實說那些片子露骨是沒啥,但露別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飯。
從“杰克百里斯判例”開始,確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穢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終缺乏統一標準,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屬于“硬核”但還挺黃的玩意叫做“猥褻物品”(indecency)對性有露骨的描述,但并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屬于“猥褻物品”。
“猥褻”和“硬核”的區別在于,前者受憲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后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會的權利、抗議的權利和請愿的權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書不是“硬核色情制品”,那么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郵寄的行為,也無法對其郵寄的東西進行內容審核,那他就是無罪的咯。
米勒的律師就是打的這個主意。
于是官司就這么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師要想盡一切辦法證明這五本書是“不折不扣的禍國殃民的會教壞年輕人的硬核色情制品”,而米勒方面則完全相反。
從司法技術上來講,這又涉及到之前幾個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達淫穢物品標準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訴里根納”一案,該案判決認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設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響而墮落或道德敗壞”的物品即被認定為“淫穢物品”,而且會受到懲罰。
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測試”。
這個測試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權力。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簡單的判例開始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希克林測試”的時候往往是基于該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進行單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書,截取其中2000字來,如果法官認為這2000字是淫穢的。
那么這本書就會被判定為色情制品,從而必須被置于政府管轄之下禁掉!
實際上從一開始對于“希克林測試”的質疑聲就沒有停止過,但都沒成什么氣候。
而鬧得最大的質疑該測試標準的案例是在1933年針對是否可以在美國境內出版愛爾蘭作家詹姆斯·喬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聽證會上。
在1921年紐約抑制背德協會(聽起來就非常的讓人恐懼的組織)的主管約翰·薩默爾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學雜志《小評論》,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節。
因此雜志編輯瑪格麗特·安德森和約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約翰·庫伯·波厄斯和劇作家菲利普·莫勒則出庭作為專家證人。
盡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證明《尤利西斯》的情節晦澀難懂,以至于讀者不會注意到該書內的一些“x描寫”。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決,不僅禁止了該期《小評論》的發行,也進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國境內的出版。
早在該裁決之前的1922年,美國郵政署就焚燒了500冊通過境外郵購而進口美國的《尤利西斯》,以此來阻止該書的進口。
(對此愛德華撇撇嘴,“焚書了,要是再槍斃掉幾個占星學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賽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純正了…”)
時隔11年之后,蘭登書屋試圖打破這個判例而在美國境內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國訴尤利西斯案、進入庭審階段。
蘭登書屋聘請的律師采用的辯護策略是要求對全書進行統一、全面的判定,或許全書的部分章節“不雅”,但是全書卻是一本嚴肅而經典的文學作品。
蘭登書屋還引用了麗貝卡·韋斯特、阿諾德·貝內特和艾略特等專業作家或者藝術家的書評,試圖證明作者喬伊斯是一個天才,并且認為《尤利西斯》是劃時代的作品,正是大眾所需要的優秀讀物。
但是檢方卻一直認定《尤利西斯》是對美國社會的“威脅”!
背德協會的律師們在陳述中慷慨激昂道“因為(本書)經常使用污言穢語,這在一個道德良好的社會內是不可接受的”。
審理此案的法官沒有運用希克林測試來裁定本書為“淫穢”,相反他得出了一個新的判決先例,那就是應當將《尤利西斯》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是根據它的部分內容來分析。
也就是說在這個判例中,法官明確認為,只要一本書里有“哪怕一點兒”,可以“與人為善”正面描寫,那么整本書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政府機構不得對其的印刷郵寄銷售行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終于獲準在美國本土出版發行。僅在1934年,初版一萬冊圖書就瞬間售空。
可見這個判罰是多么讓代表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多么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后是發生在1957年的,“羅斯訴美國”案。
羅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郵寄淫穢物品廣告和書籍被宣告有罪。(羅斯是米勒的前輩,米勒之所以這么做也是吃準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羅斯的辯護律師沒有否認其通過郵寄的形式進行分發(實際上米勒的律師也是持有相同觀點),但是他堅稱這些材料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羅斯案據此向上訴法院上訴,但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塞繆爾·羅斯依舊是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