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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藐視法庭罪的威脅

  原來那天卡馬西平放出王炸威脅后,阿諾德法官所謂的妥協根本就是在演戲!

  其實就是緩兵之計,自己到底是年輕,被這個不講武德的老王八蛋給騙了!

  老家伙也賭,他在賭把這個案子辦成鐵案結案,那么卡馬西平在提出取消審判也已經晚了。

  只要謝爾頓出庭,那么這個案子的審訊會進行的飛快。

  因為第一,這個家伙確實是兩起爆炸案使用的炸彈的制作者,其次,他太蠢,在法庭上根本頂不住公訴人的言語進攻,不出三分鐘就會把一切都說出來。

  他在裁決書中明確表示“沒有記錄證明謝爾頓先生的觀點”,也就是說阿諾德法官認為“桑托要求謝爾頓當線人,條件是讓后者免于被出庭作證。”是謝爾頓編造的謊言。

  “太!太荒謬了!”愛德華把文書往桌子上狠命砸下去,“我們明明已經在法庭上擊潰桑托,桑托本人也承認了‘在實質上對謝爾頓做出過不出庭的承諾’”

  同時阿諾德法官還決定全盤相信桑托的證詞,相信桑托不知道謝爾頓曾經被竊聽“桑托從來沒有從竊聽中獲得過任何有關于謝爾頓的材料,或者從FBI獲得過類似材料”。

  而且“法庭傾向于同意檢方的觀點,即從上下文看應該是‘沒有’被竊聽”。

  甚至對桑托流露出一種親兒子般的關愛“聽證中桑托在對質是一直堅持說他的回答是‘沒有’。在我看來,因為桑托一直否認他知道有猶太人保衛同盟的竊聽材料,也不曾使用過這些材料,盡管他不斷地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有時質證方式讓人惶恐不安,因此桑托的回憶難能可貴”

  “我可去大爺的!該死的,什么時候猶太法官能生下個意大利兒子來?隔壁老鮑么!”

  辦公室內一片沉默。

  每個人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么,才讓阿諾德法官寫出這樣的判決。

  但其實大家都知道。

  但知道了有什么用?

  證據呢?

  阿諾德法官這么判有錯嘛?

  沒錯,畢竟謝爾頓真的造了炸彈,然而斯圖爾特·科恩和伊恩·戴維斯把炸彈放到了俄國駐米文化辦事處和BLM大樓里,制造了爆炸事件,并且讓愛麗絲·康尼絲死于非命。

  可諷刺的地方在于,結果是正義的,但程序上卻出現嚴重瑕疵。

  不但執法者知法犯法,就是法官和公訴人也跟著沆瀣一氣,對這個明顯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仿佛一切都沒發生過。

  在課堂上,教授曾經給學生們出過一道題,當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產生矛盾時應該怎么處理。

  米國觀點向來是認為程序正義遠遠重于結果正義。

  因為程序是會被反復使用的,只要一次出現問題就會次次出現問題,從而影響整個國家的法治基礎。

  結果不正義,看起來可能會讓無辜人受冤枉或者讓罪犯逍遙法外,但和程序失當比起來,其危害要小的多。

  當然,作為法律人應該盡最大努力去同時追求兩者的正義。

  眼下當自己真正面臨這種困境時,愛德華不知道自己到底該作何感想。

  究竟是覺得愛麗絲·康尼絲可以瞑目了,還是要痛斥阿諾德·鮑曼法官和公訴人所羅門無恥透頂?

  反過來,自己在這個案子中扮演的角色就很光彩嘛?

  是的。

  諸如:

律師沒有義務去決定他的委托人是否真有罪,那是法官或者陪審團的責任  哪怕罪惡滔天的惡棍也應享有受辯護的權力。

  律師向政府提出挑戰是使之保持連接誠信的重要制約。

代替這種法律制度的只能是蘇聯那樣的制度,那里的律師只受理那些“可以享有”辯護權的人的案子,并且為其辯護  這些話愛德華可以張嘴就來,但眼下自己的所作所為,究竟是不是對于正義的追尋和求索呢?

  正義從來就是需要追尋和求索的,因為光靠人力是無法達到完美的正義的實現,我們必須去追求,公正不是結果,而是一個過程。

  愛德華自己就處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但他不清楚,自己追求的結果是不是與過程一致。

  就像這個案子一樣。

  至于阿諾德·鮑曼法官為什么做出這樣的判決,他倒是不關心了。

  關心了又如何?

  又無法去起訴他。

  米國司法是講究證據的,沒證據就提出指控?

  對不起,那是誹謗,可是要吃官司的。

  何況誹謗和誣告的對象還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地方法官。

  呵呵,漂亮的所羅門啊!可真是漂亮!

  “媽的,我恨不得讓謝爾頓給我做個竊聽器,裝到阿諾德法官的客廳里去。”

  “上帝,阿諾德法官還真是專業啊。”克里斯一邊翻著判決書,一邊冷笑。

  卡馬西平等人也都湊過來。

  從內行人的角度來看,阿諾德法官這份判決書在某些方面簡直就是荒謬,比如南區法院在判定不予起訴的文書中直接判定警方搜車是違法行為,據此“政府方面不得向謝爾的盤問與他汽車中搜到的物品的相關問題。”

  而這個問題是把謝爾頓和一系列爆炸案聯系起來的最重要的紐帶。

  一旦被斬斷,那么后續一切都無從說起。

  更突顯他專業性的地方在于,他的判決書中甚少涉及到關于“(非法證物)排除條列”(毒樹之果的正規書面名稱)的相關司法表述,反而是在各種事實問題上,不厭其煩的甚至是無所不用其極的和愛德華他們斗法。

  “老狐貍啊!”卡馬西平搖頭“阿諾德知道,我們肯定會提起上訴,而上訴法院會察覺到他在適用法條上的問題。所以他干脆放棄這塊陣地。轉而對各種事實證據進行各種對自己有利的解讀。”

  巴里·斯洛特尼克點點頭:“這樣太可以給所羅門一個交代-我盡力了,同時又給自己披上一層鎧甲,以防止上訴法院對他造成更大的不利。”

  “是的”伯特·維茨萊本補充道“上訴法院只做法律審,這樣在事實方面只能以他的判決書為準了,這樣他就已經占據了有利地形。”

  上訴法院復查有個基本原則:上訴法院不能推翻地區法院法官在一審中確認的事實,除非有極不尋常的特殊情況。

  理由倒也容易理解:地區法院實際上看到和聽到證人當面關于案件細節的辯論,理所當然的比上訴法院通過閱讀一份已經“冷卻”的案卷能更準確的審核他們的可信度。

  法律審是相對于事實審的。

  事實審是指在初審法院要詳細審問清楚案件發生的各種細節情況。

  法律審指是指僅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的審判程序。

  在英美國家初審必須是事實審+法律審,上訴法庭則只做法律審。

  舉個例子,張三狂性大發,捅了李四。

  那么捅在李四身體何處,傷口長多少寬多少深多少,造成幾級傷害,兇器是什么,張三為什么忽然捅,這些都屬于事實審。

  至于,根據這些事實,到低是判張三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或者是流氓/ji奸罪,該判幾年,就屬于法律審范疇。

  應該說這方面,英美做的確實不錯,初審法庭在梳理犯罪事實方面形成的文書規范細致,上訴法院,乃至高等法院只要詳細閱讀文書,就能搞清犯罪情況。

  咳咳,話說回來,有阿諾德法官這種司法老油子在,相關文書就算想要簡單,恐怕也不容易,但越是復雜細致的文書,也往往越是艱難險阻,畢竟要隱藏一顆樹的最佳途徑就是把它放到森林里,阿諾德法官親手構建起了一座“事實的森林”,其間的每一根雜草都是精心培育的。

  巴里·斯洛特尼克也補充了自己的觀點“是啊,所以很多地區法院法官都精通這手-通過制造事實來制造法律的影響力,故意在法庭調查事實過程中加以引導,以取得他們預料中的結果,進而束縛住上述法院的手腳”

  三根老油條一碰,就點出了阿諾德法官的禍心。

  還是老問題,明白對手是一回事,如何去拆解甚至反擊是另一回事,后者的難度呈幾何級上升。

  被他們一說愛德華也想起來,自己老師也曾在課堂上對此表示無奈,因為除非這個過程中有明顯的違法行為外,否則任何人都對此無能為力。

  但既然操盤者都深諳這些套路了。

  又怎么可能授人以柄呢?

  “真Tmd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啊!地區法官流派的代表作”愛德華恨恨的詛咒到。

  他這時想起來,阿諾德法官曾經多次不無自豪的表示“本庭的判決從未被上級法院推翻過。”

  “我還是太嫩了!”愛德華喃喃自語“這份裁決看起來就像是專門為了對付上訴法院的審查而設計的。”

  “謝爾頓看來情況不妙啊”克里斯插嘴道“接下來怎么辦?”

  按照最初的想法,愛德華們的策略很簡單。

  第一,就是以毒樹之果原則排除掉非法竊聽搜車所帶來的全部證據。

  其次,利用之前桑托和所羅門的承諾,讓謝爾頓免于出庭作證,并且免于被起訴。

  第三,結合一二之后,謝爾頓大概率會被判無罪,而他本身是判決另外兩名同伙,斯圖爾特·科恩和伊恩·戴維斯的重要證人。如果他不作證的話,僅憑現有證據,政府方面是完全無法釘死這兩人的。

  對于第三點,政府方面也非常清楚,所以桑托/所羅門對謝爾頓的威脅就是“如果不作證就會被以藐視法庭罪重判。”

  藐視法庭罪也算是米國法庭特有的口袋罪了。

  在中國沒有這個罪名,類似的只有妨礙司法罪,但一般而言只要不是當庭辱罵法官、毆打法警啥的基本不會被扣上這個帽子,就是扣上一般也不會重判,大不了驅逐出法庭,或者象征性關幾天了事。

  但在歐美,尤其是米國那就不一樣了。

  穿短褲、拖鞋應訴,將被驅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視法庭。

  在法庭吸煙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視法庭。

  未經法官許可拍照錄音,將被判藐視法庭。

  隨意打斷法官或律師發言,將被判藐視法庭。

  對法官撒謊或有挑釁性言論,將被判藐視法庭。

  拒不服從法庭命令,將被判藐視法庭。

  以上這些還算是輕的。

究其原因還得看歷史  “藐視法庭”是一個普通法上的概念。

  英國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時期的法律,就設置了藐視法庭罪,主要針對拒不接受法庭傳召或拒不執行法院令狀者。

  那個時期,法院被視為“國王的法院”,藐視法院令狀就相當于藐視國王權威,那量刑還能輕的了?

  最出名的一次藐視法庭案,發生在女王瑪麗一世(1553年—1558年)時期,法院向領主巴圖發出一張傳票,要求他回英格蘭應訴。

  但巴圖的管家不僅攔截了傳票,還破口大罵,侮辱法院送達員。

  結果巴圖老爺被扣上這個大帽子,其名下土地全被法院沒收。

  米國獨立后,全盤繼受了英國關于藐視法庭罪的規定。

  進入18世紀,隨著印刷術和出版業的興起,英美兩國都出現了針對新聞出版界的間接藐視法庭罪(Indirect Contempt)。

  按照相關法律,如果法官認為報紙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載的言論中傷司法、誹謗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審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視法庭罪追責。

  所以,雖然是言論自由,但若是有人想收拾你,也是有法可依的。

  這便是司法特色。

  一切都是合法的。

  絕對沒有非法行為。

  如果有非法行為發生,請參見桑托-所羅門-阿諾德構成的無堅不摧的三叉戟,任何質疑者都將在叉尖下被打得灰飛煙滅。

  而如果謝爾頓如果拒絕作證,那么按照相關判例,他很有可能得在牢里呆上好多年,并且會被司法警察好生“訓誡”。

  相反,另外兩人倒是可以因此獲釋。

  從收益上說其實也不是不行。

  但愛德華一開始就答應了,要讓謝爾頓無罪釋放,此刻他的執拗又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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