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后。
在此相聚的民眾還未離開,相反熱情高漲。
有吃有喝,暫時又不秋收,恰又昨日聽了許多樂土之說,激情正炙。
適和書秘吏的人拿著紙筆,正在記錄著一些東西。
不斷有人跑過去,說一些話。
說完后,適便翻看之前記錄的那些文字,確定這個之前并沒有記錄之后,再大聲宣讀,與眾人討論商量出應對的辦法。
相聚在這里的萬民,在約法。
不斷有人將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種種意外情況說出來,當有絕大多數人認為這件事有必要約法的時候,再討論如果違背了應該怎么處置。
造篾啟歲拿著一張紙,從遠處跑到適的身邊,念道:“甲午七那一村社的人,說如果有人偷走了牛,并且吃掉了,應該怎么懲罰?”
適翻了一下前面,好像還沒有人提到這件事,大約是因為牛耕還未普及的原因。
甲午七那一村社只是個編號,而且是個暫時聚會時候使用的編好。
大約是因為那個村社有墨者常駐的緣故,所以知道樂土讖詩,也聽駐村的墨者說起過將來耕牛的用途和犁鏵耬車之類的玄妙事物,所以刻意提及。
適便把這件事大聲地說了一遍,以示問詢,同時又借助墨者的力量將牛今后的用途說的很重要。
不少人喊道:“砍手!”
也有人喊:“砸死!”
村社間還保留著此時的野蠻習俗,這不是變法后的秦國,法律這種東西根本不可能深入基層,村社間還保留著原始的殘酷習慣法。
這些看似殘酷的處置方式,人人都沒覺得有什么不妥,尤其是墨者講清楚牛所帶來的改變之后更是如此。
然而也有人反對道:“砸死或是砍了手,牛可到底也沒有了啊。雖說可能以后有人不敢這么做了,可砍了手對丟了牛的人來說并沒有什么用啊。”
這話一提,不少人也因此附和,隨后喊道:“你們墨者說一個好辦法吧,我們覺得好就同意。”
這時候適的身邊有不少的墨者高層人物,他們并沒有立法權,只有此時對萬民約法的建議權。
這不是適刻意分出的,而是墨子堅持這么做。
墨子是認同上下同義、下對上絕對服從的。
即便適弄出的這些東西,墨子依舊沒改變上下同義、下對上絕對服從的想法,可是上的定義已經和之前并不相同了。
在墨子看來,這個上,不再是君上,而是眾人的利所約束出的“公共意志”。
可以是君上,也可以不是,而君上本身也只是個符號,真正的上應該是“公意”。
所有人都要對這個“公共意志”絕対服從,所以以此為上,即便是墨者也只有建議權,所有的建議最終被接受之后,成為一個不可輕易觸動的“上”,最終做到上下同義。
聽到民眾希望墨者給出一個好的解決辦法,墨子明白一旦這些辦法被民眾接受,那就要寫到草帛上,最終所有人都認同后就作為沛地這些參與聚會的村社之間的通行律令,因而極為重視。
適先道:“我看這樣。如果這人能夠賠償,那就要強制賠償一頭牛,再外加罰沒一部分錢;如果沒有錢,那就由政之府先賠償這牛,然后再由這個人強制勞役償還這牛的錢。如果是第二次做,直接用以剮鼻之刑,然后再繼續強制勞役償還雙倍。”
政、府這個結合在一起的詞此時并未有,但兩個字都已經有,所以組合在一起并不突兀,相反不需要解釋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
當然,這個明白是限于那些讀過書文的人,至于民眾這個詞是個新詞,只需要讓他們接受就好。哪怕管這東西叫一二三,也不影響民眾的理解。
《大雅、皇矣》中就有“維此二國,其政不獲。維彼四國,爰究爰度。上帝耆之,憎其式廓”的說法,政便是政事的意思。
《禮》中也曾說,夏官司馬,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稱之為政官。
此時已經分得很詳細了,天官又稱治官,有治權;地官稱教官,負責教化;春官稱禮官,負責祭祀;夏官稱政官,負責政法;秋官是刑官,負責抓捕和處置…
政府中的府字,本也存在,府庫一說,更是各國都有。
按說按照此時的叫法,稱之為政之府并不合適,最起碼應該是天官級別的治府,而且實際上六官的職責都要有。
但如果六官職責全有了那就有些僭越了,所以用了一個模糊化也容易被其余學派理解的政與府二字。
再者,從這時候說起的自古以來,有周一代的政字已經單純地從大司馬負責的事務逐漸變為了“公事”的意思,用在這里正合適。
當年冉求回家晚了,孔子問他為什么回來晚了,冉求說有政事。孔子當即就正色道:你那不能叫政,要叫事。公事才叫政,你給季氏當家臣替他辦的叫事…
如今既是公意,以此為名算是恰到好處,并無突兀。
在之前兩天的聚集中,辯五十四已經說清楚了墨者們想要陳訴的道理。
墨子既然將公共意志為“上”,但這個“上”不是人,而是一個虛化的東西,所以不可能自己來把這意志執行了。
若真有什么集信仰公意之力能夠凝結出一個人格的人,那倒簡單了,奈何不可能。
因而需要在眾人之下與公意之上間,存在在一個中介者,這個中介者由特定推選出來的賢人擔任,這些賢人的作用就是想辦法保證至上的“公意”的實施。
本質上,每個人都是上的一部分,但如果是單獨的人則完全是下,所以下要從上,既是從上也是從自己。
這個邏輯解決了墨者尚賢、天志之中的“下從上”中的上,到底是什么玩意的問題。
這個不解決,上很容易就變成君王,如今走到這一步已經可以不是君王了,至少不可能是絕對權力的君王了。
當然這東西在此時國君都能被逼著自殺的天下也罕有,初步變法的魏斯勉強算半個,別國還早著呢。
雖然現在政之府還未成立,但這個作為墨者定義中的“上下”之間的中介,已經可以在想象中存在了。
關于殺牛的律法,適提出的建議并不是很好,但卻可以在短時間內彰顯這個即將成立的“政之府”的作用,加深民眾的印象,方便日后進一步增加所擁有的權限。
反正日后有機會還是可以修法的,此一時彼一時,估計偷牛的也不算太多,地方也不大,墨者還賠得起,日后等有收稅權了再慢慢修正。
參與討論建議的墨者考慮后,也紛紛同意,適便拿著紙將剛才討論通過的建議問出去,詢問眾人是否同意。
眾人或許不了解介于上下之間的中介到底是個什么東西,卻很喜歡這種處置方式,紛紛同意,也覺得這個辦法極好。
首先丟了牛最想要的是牛,而不是懲罰那個偷牛的,這是出于私利;而如果只是懲罰那個偷牛的,則只是為了別人少受類似的損失,卻無法顧及自己的利益。
眾人叫好聲中,適便道:“如此,我就算是同意了。我便將此律令記載在‘盜法’一章之中。我可下筆了啊,下筆了除非是下次大聚,否則可不能改!”
下面的人喊道:“那就快記下吧,我們都同意。”
適提筆寫完,又將這律令大聲地宣讀了一遍,確定每個人都聽清楚后,很鄭重地將手中的紙放到一旁。
這是定下來的,不是討論,幾日后是要在場的每個人都按上手印或是寫下名字以確定生效的。
反正人多不多,小地方這么管轄、墨者的數量又多,正可以如此管轄不留死角。
寫完這一筆,適卻沒有繼續下一個關于盜竊如何定罪的問題,看了一眼墨子,見墨子沖他點頭,便大聲道:“就像剛才偷牛之事,縱要解決,也需要有人抓捕、有人執行。”
民眾們紛紛道:“你們墨者去抓就是。我們讓你們抓。”
下面的人一說完,墨子莞爾一笑,知道時間太短,民眾終究還是沒有理清楚其中的“名”。
墨者重名,也重名正言順,所以《墨經》中花了大量的篇幅給一些東西做定義,就是防止有人口舌狡辯,也因此適提出那些不容易造成曲解本意的標點時,墨子大為稱贊。
這個名,未必一定要讓民眾立刻明白,但是墨者卻不可能不講清楚,這叫名正言順,墨子極為重視,當然更重視名的解釋權。
適沖著下面眾人笑道:“你們錯了,不是讓我們墨者去抓,你們同意我們墨者這么做。而是你們讓政之府的人去抓,你們同意讓政之府做你們的公意與每個人之間的聯系。”
“墨者只是因為恰好有這個能力,所以被你們認可將來組成政之府,這一點萬萬不要混淆。明日我們墨者若是改了個名字,叫儒者了,那可怎么辦?”
民眾都笑,喊道:“那就依你說,寫下來吧寫下來吧,這又不重要。”
適笑笑,暫時也沒說什么,又道:“還有一事。墨者自然是行義的,只要利天下絕無二話。只是若是將來墨者不夠了,又有人恰好擅長捕盜,又未必是墨者,既要維護眾人公意,他也得吃飯啊。所以,稅、賦不同,你們是知道的,這就是稅的作用之一。”
眾人均想,原來稅是做這個的?我卻不知,以前讓繳納帛稅、粟稅我們便繳納,還真沒有人說清楚是做什么的,墨者這么說,確有道理啊。
可轉念一想,自己已經交了一份稅了,難道成立這政之府還要再繳一份稅?雖說這是為眾人之利,可要是再繳一份稅那可不好,況且你們墨者為什么不把稅從國君那里要來?
或你們和國君講明白了道理,國君就會把我們的稅還到政之府手中吧?
不只是一個人這樣想,不少人亂哄哄地喊道:“你們墨者和國君講清楚這樣的道理,讓他把我們繳的粟稅、帛稅、麻稅都交還到咱們的政之府中不好嗎?你們既有本事,又有手段,也能見到國君,這道理又好理解,我們都能理解,國君或會理解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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