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夜改,大家明天刷新就行,本來不想寫的,但是媽的,還是要加油寫到100萬字。)
真如此的話,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和上面闡釋的、不可妥協的自我中心理論達到調和呢?這似乎表明,這樣一個人的價值觀最終只能來源于他自己:如果他反而承認存在著社會認可的有約束力的義務,難道不是在放棄自己的基本獨立,因而又一次屈從于表面的、外在的東西嗎?
對于這個顯而易見的難題,康德自己的實踐理性學說可能已被援引來提供解答。根據這一學說,道德主體努力與自愿接受的原則達成妥協,這些原則通過了康德的“絕對命令”——人的行動準則可以“通過意志力成為普遍規則”——中所體現的連貫性的檢驗。對于“理性的本性”而言,尊重這種連貫性是內在的;對道德行為者來說,這一“理性的本性”是所有人通常都具有的。因此,可以認為,如果倫理模式的個體要表達B所說的“其內在的本性”,那么用符合所提到的要求的規則來約束他的行為就夠了,這可以保證上述規則得到普遍的接受。不過,法官是否希望認可如此嚴格而正式的陳述,我們還很不清楚。并且,《平衡》中實際表達的內容所指向的是黑格爾而不是康德研究這一問題的方法。此外,黑格爾還批評康德的道德標準過于抽象,無法提供明確的指導;批評它只要在決定其普遍的運用時沒有產生矛盾,這一標準似乎對任何原則都說得通,連最不道德的原則也不例外。相反,我們應該認識到,道德義務“植根于公民生活這一沃土中”。換言之,只有真實社會中的實踐和制度才是道德要求的內容與權威的來源。這些實踐和制度構成一個清晰的框架,倫理模式的主體能夠理解其基本原理,并且就這一框架來說,他作為一個自由的、果斷的存在可以完全發揮其潛能。在這里,個人的渴望和集體存在的要求之間沒有沖突。個人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他對社會強加給他的義務和責任的體驗不是表現為外在的約束,而是表現為賦予價值觀和利益以客觀形式,他在內心里認為這些價值觀和利益就是屬于他自己的。這樣,個人良心的要求(康德正確地強調了這一點)和以社會為基礎的道德生活觀的內在要求二者最終得以調和。
必須承認,黑格爾的理論建立在某些值得懷疑的設想上,這些設想關乎他所觀察的不同社會的理性結構,與他的歷史哲學也相關,它們引出的話題在此還無法討論。不過,法官有許多話暗示,他所理解的倫理模式符合之前所概述的黑格爾關于道德(Sittlichkeit)的觀點。例如,他說,我們不能認為,倫理模式的個體必須發展的自我像某些“神秘的”學說所認為的那樣“孤獨地”存在,這一個體和他的公共環境以及生活環境是“互惠的關系”。作為“一個社會的、具有公民特征的自我”,他所要實現的自我不是抽象的,抽象的自我“適用于一切,因而什么也不適用”。按法官的話說,從這一點來看,諸如締結婚姻、有一份工作或有用的職業、承擔民事性或制度性責任,這些都是基本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說,由此帶來的義務會從外界約束這個人,“外在于個性”,限制他的自由。對唯美主義者這個“附屬的人”而言,“偶然性起著巨大的作用”,倫理模式的個體與之不同,他把自己要服從的要求看做一個可起作用的社會因素,他的性格充滿了這些義務所賦予的精神。在此意義上,普遍性不是“外在于個人”,相反,二者是合為一體的。對于那些在個人看來只屬于自身的義務,他會自發地履行,并賦予其具體的表述。這真正是“良心的秘密”——個人生活“按其可能性同時是普遍的,哪怕不是直接的”(《非此即彼》ii,第260頁)。因此,本來乍看之下,二者的隔閡有可能破壞倫理觀的統一性和一致性,現在這一隔閡已經明顯消除。
那么,《平衡》里所解釋的觀點到底有多么全面呢?我們拿它與審美的存在模式作比較,它是不是提供了唯一的另外一種選擇呢?更重要的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解決一個人在生命歷程中遭遇的所有問題?對于這后一個問題,法官本人有時也似乎心存疑慮。在這里和在之后發表的《人生道路的各個階段》中,他一再出現,引人注目。表面上看,他自信滿滿,不過,這自信的背后卻隱藏著緊張和壓力。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在一些地方,對遵從道德觀的人來說,他主要關心其生活的主體特性,即生活經驗的質地。不管他在別的地方多么努力調和倫理模式的普遍內容,事實依然是,他在這些地方強調的不是普遍的或共同的標準是否實用,而是行為者用什么方式理解自己的行為、自己信仰的深度,以及他對自己有多真誠。我們很難將這一點和一種觀念隱含的意義脫離開來,這種觀念即,最終而言,每個人必須找到自己的路,穿越一系列內在的理解;這一理解公平對待各人的獨特個性,并且,不管顯得多么矛盾,最終使其得以超越倫理模式的界限。在《非此即彼》和《人生道路的各個階段》中,法官開始長篇大論,到最后卻令人不安地懷疑起倫理觀的自足性及其基本范疇:在這兩部著作,尤其是在《人生道路的各個階段》中,他承認,某些“與眾不同的”個人在努力實現倫理的基本原理時遇到了極大的困難。不過,他在這里只是謹慎地討論了提出的問題,小心地留出余地,顯然不太有意向正面解決。另一方面,《恐懼與顫栗》則清楚而雄辯地表述了它們引起的懷疑,其背景清晰地將倫理的觀點與宗教的觀點對照起來。他在《平衡》里懷著猶豫、多少躲閃著接近的邊緣地帶在這里得以被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