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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暗黑卷宗

  上杉信沉思后起身,對梁田清之伸出手道:“梁田警部,我決定代表特支系接受你們的協查請求,共同處理這起暗黑執法者的案件。”

  “感謝特支系的協助。”

  梁田清之伸手握住,二人正式達成合作,只要之后再簽署一些協助文件,這事就算確實落實下來了。

  之后,他們花了兩個多小時,去走程序,辦理相關文件。

  最后二人在文件上簽名后,兩個部門的協作關系正式達成。

  隨后,他們申請了一個會議室,成為了兩個部門合作的基地。

  梁田清之派人將暗黑執法者相關的案件卷宗都搬了過來。

  雖然梁田清之說了案件簡要,不過查案就要細,卷宗是必須要看的。

  暗黑執法者的第一案的受害者是品町區的大津平久。

  其中就有那張每次犯必留下的卡片,上面記錄了——

  被執行人:大津平久。

  罪名:毒駕導致的三死一殘,并利用金錢逃脫法律制裁。

  判決:死刑。

執行者:暗黑執法者  記錄的雖然簡潔,倒也全面。

  梁田清之在一旁做了解釋,此案發生后,他們開始并沒有想太多,認為這個暗黑執法者,只是兇手用來混淆視聽的一種手段,犯人肯定是仇恨大津黑治的某個被害者家屬。

  因為犯人殺害死者的方法,就是完全按照當初車禍死亡人員的方法復制的,所以,他們認為這就是赤裸裸的復仇。

  于是,3系用了數星期的時間,排查完了當年所有大津黑治肇事案中被害的家屬信息,但都排除了這些家屬的犯案可能。

  接著3系認為:要么就是具有犯案動機的家屬騙過他們犯案,要么就根本不是家屬們所為,兇手不在他們目前的排查范圍之內。

  后來第二案,藤田正雄死亡,現場發現了同樣的死亡卡,讓3系感覺,可能真的存在一個所謂的執法者,并不是基于仇恨,而是基于執行正義的方法來處決這些人的。

  不過,隨后他們又查出了大津黑治和藤田正雄的關系,一個是案件的肇事者,而另一個則是案件的辯護律師。

  他們再次認為所謂的執法者是幌子,犯人依舊是為了復仇才這么做的。

  于是他們再次調查了案件的受害者家屬們。不過,費時費力,卻是一無所獲。

  不久之后,第三起案件發生。

  此者是一名大學教授鳥人彌己,他任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性侵多名女學生,并再性侵過程中,對受害者進行殘忍的性虐待。

  事后其中數人懷孕,而那位教授為了擺脫她們,竟然主動當初她們的果照和視頻,造謠那些女人是放蕩無恥的女人,是因為亂交,所以才懷孕的,與他根本沒有任何關系。

  這些受害女學生本就因為此事精神臨近崩潰的邊緣,再被要驗證以及終于承受不住,其中兩人跳樓自殺。

  但這位鳥人教授非常的有實力,也非常的聰明(可惜沒有用在正道),盡力用各種方法讓自己免除了刑事處罰。

  雖然教授一職被學校罷免,但不久之后他卻又在另一所大學復出,再任教授。

  但他的罪行依舊沒有停。

  不久之后,他就被人發現陳尸家中。

  根據尸體看,鳥人彌己在死前明顯被殘忍的性虐待過,渾身的鞭痕,密密麻麻的滴蠟,一根帶狼牙如嬰兒手臂般粗壯的棒狀震動器材將其“雛菊”撐裂...這些痕跡都是現場的性用具留下的。

  而最后的死因是摔死,從他家二樓陽臺被扔下來,雖然高度不高,但他當時已經完全沒有反抗能力,被犯人從陽臺扔下來,以胸腹著地,胸骨那時直接就摔碎了。

  第一次被摔下來后,他還沒死,然后又被犯人抬上樓,扔了第二次。

  第二次被扔下來后,碎裂的骨渣直接穿透的肺部,在極度痛苦的窒息中死去了。

  正如他對那些女學生曾經做過的一樣。

  現場留下的卡片如下——

  被執行人:鳥人彌己。

  罪名:性侵并性虐多名女性,并造謠傷害,致兩死,后利用法律漏洞逃脫懲罰。

  判決:死刑。

執行者:暗黑執法者  接下來是第四起保姆將其侍養的老人推下樓梯摔死,并利用她欺騙老人簽署的合同,侵占其遺產,后因證據不足被釋放。

  之后,暗黑執法者將其從新買的豪宅中推下樓梯摔死。

  第五起,一商人為牟利,生產劣質奶飲品,致數十名兒童身體發育畸形,他將全部罪行推給其下屬,逼得其下屬上吊自殺,自己全身而退。

  后來他被暗黑執法者灌入大量的劣質飲品,再吊死了。

  上杉信看完這些卷宗,已經過去了兩個小時。

  從卷宗上看,這些人都是法網的漏網之魚,也真是死有余辜。

  但法律終究是講究程序正義的,這樣的私刑終究是與法律相違背的,這是不允許的。

  暗黑執法者的私刑看樣是帶來了正義,但這樣的私刑一旦開了頭,引人效仿,私刑蔓延,法治社會的社會體系將會崩塌,也勢必會帶來更多的不公平。

  所以,這種勢頭不能開,必須掐滅。

  警察才是社會唯一的執法者,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改變的。

  接著是破案的問題。

  這暗黑執法者案之所以難破,有兩點。

  一在于痕跡。

  現場完全找不到任何有關暗黑執法者的痕跡,不論是指紋、毛發、唾液...甚至連腳印都找不到一枚。

  而這犯人還偏偏在現場做了那么多的行動,卻沒有留下任何的痕跡,實在是有些匪夷所思。

  根據卷宗看,現場大都沒有被打掃過的痕跡,那么就是犯人犯罪時根本就沒留下痕跡。

  而要做到這點,光憑小心謹慎,是根本做不到的。

  所以上杉信認為,犯人行兇時,很可能穿了防護服。

  防護服本是警方進入現場調查時,為了防止警員本體的信息污染現場,所穿的特殊裝備,可以徹底將警員與現場完全隔絕開來,不會在現場留下警員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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