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唐曉瓊所料,Yi站內,早有管理員將熱搜上的相關新聞轉載置頂了,這個新帖在站內才發布不到半個小時,評論數就已經超過了六萬,堪稱恐怖。
可對比剛才只是一個刷新的功夫,原本還吊在熱搜最后的新聞就迅速的登頂了熱搜榜的事,唐曉瓊又莫名覺得站內的這個只是“小場面”而已。
唐曉瓊點開置頂帖,這個帖子里的匯總的消息更多,介紹的也加詳細,甚至已經有了最新的“關于‘王慕瑤工作室’的光速回應”的新聞鏈接了。
王慕瑤李奕辰被爆戀情。
王慕瑤和李奕辰被拍到一起約會,據傳兩人已相戀一年。
王慕瑤和李奕辰被爆戀愛一年,可能是真的嗎?
爆王慕瑤李奕辰未隱瞞戀情,雙方親朋都知道二人交往事實。
王慕瑤李奕辰被拍到秘密約會畫面,王慕瑤工作室回應稱“兩人各自以別的行程去了瑞士,只是一場誤會而已。”
唐曉瓊早已經猜到了這個新聞只是媒體惡意炒作的緋聞,因此直接略過上面聳人聽聞的新聞標題,只是點開了“王慕瑤工作室”的回應內容,細細瀏覽。
王慕瑤工作室的回應緋聞的核心點有兩個。
一是澄清,二是警告。
…王慕瑤此次瑞士之行是應瑞士旅游局的邀請拍攝一支旅游宣傳短片,此行程早在去年六月份就已經定下,而據工作室了解,李奕辰當天是在瑞士與張家明老師、姜成老師、沈通泉老師以及周世賢老師一道錄制綜藝《花樣爺爺》,也是公開行程,此前的新聞早有報道,眾所周知。
《花樣爺爺》的導演洪凌靜老師此前亦是《花樣姐姐》的導演,兩人在王慕瑤去年參加《花樣姐姐》時就已經成為了好朋友,此番亦是收到洪凌靜導演的邀請,王慕瑤同時出于對四位老師的尊敬之情,答應以嘉賓的身份參加《花樣爺爺》為期半天的錄制。
…網絡上的緋聞均無事實根據,我工作室擬委托警方調查網絡上不斷回帖惡意造謠傳謠的行為,對造謠傳謠的行為絕不私了,將不毫留情地采取強硬措施予以應對。
“果然如此!漂亮!”
唐曉瓊看完王慕瑤工作室的通篇回應,感受到了其語句中淡淡的霸氣。
“不愧是王慕瑤啊。”
唐曉瓊感慨萬分,娛樂圈中,能有這樣的底氣以及手段應對娛樂媒體的藝人,真的屈指可數。
當然,也可能是大多數的明星藝人心里有鬼的原因,畢竟炒作緋聞也是快速成名的一條捷徑,“真香”的人不在少數,只是王慕瑤根本就不屑一顧罷了。
“讓我看看我們可愛的小沙雕們都說了些什么吧。”
唐曉瓊繼續滑動鼠標,終于看到了帖子底下的無數留言。
“如果是真的,只要他們相愛,就祝福他們啊。畢竟是他們的私生活,他們的戀愛,他們的幸福,都是他們的選擇和自由,我尊重他們倆,成人之美丫。”
“作為李奕辰的資深粉絲,只想說,奕辰能夠幸福高興就好。”
“我覺得姐姐和奕辰挺配的啊。”
“他們開心就好,八卦社著實可恨,藝人難道就不需要私人空間嗎。”
“挺配對的啊…奕辰和王慕瑤也都該談戀愛了吧。”
“祝福的人比我想象的多好多呀,好開心。”
“不管有沒有,都尊重與祝福。”
“原本戀愛就是一件美好的事,但是每次藝人被爆料緋聞,那感覺都好像是藝人做了什么不對的事情,我們喜歡的是藝人所展現出來的才華和努力的精神,什么時候戀愛變成罪過了?”
“我覺得樓上說的不夠嚴謹,除了才華和努力,還有顏值和身材呀。”
“同意,我們奕辰完美契合。”
“附議。”
“八卦社真的煩,人家談不談戀愛關他們什么事!”
“很般配,希望不要被罵。”
意料之外又情理之中,唐曉瓊看著這些評論,嘴角掛著淡淡的笑意,Yi站的小沙雕們果然沒有心態爆炸,一個個都非常理智。
這其中的原因很復雜,可能是李奕辰在戀綜里出道的緣故,也可能是李奕辰的年齡也不小了,還可能緋聞的對象是王慕瑤的緣故,總之粉絲們的接受度格外的高。
“站姐,站內的這種氣氛,果然在你的預料之中嗎?”
唐曉瓊對站姐的崇敬之情又濃了一分。
看來入站測試的難度還要提高才行。
“親們,王慕瑤工作室回應了!只是誤會!”
“果然是《花樣爺爺》的錄制,和我猜到的一模一樣。”
“《花樣爺爺》應該會放出這一段吧,好想看看奕辰和姐姐為什么會抱在一起。”
“應該只是普通的寒暄吧,之前王慕瑤出演《島中小屋》的時候也有同樣的畫面啊,我的入站測試題里還出現過呢!”
“現在的入站測試題已經上升到這種難度了嗎…請,請加大力度!”
“嗬嗬嗬”
唐曉瓊看到這里,腮幫子都笑痛了。
Yi站外。
網友們對這條緋聞的討論就沒有這么和諧了。
各種猜測、陰謀論、攻擊都有,不過明顯的,真正的王慕瑤的粉絲都非常克制,鬧事的都是似是而非的路人,或者是趁機蹭熱度的大V、公眾號之類的。
這種混亂的情形,在王慕瑤工作室發布了霸氣的回應之后,有所收斂,有些機警的大V已經在王慕瑤工作室發布回應后,主動刪除了自己動態。
東傳電視臺官微,無數找不到李奕辰的本人的網民、媒體紛紛涌入其中,或詢問、或質疑,話里話外表達的意思,都是要求電視臺替李奕辰做出回應。
就在王慕瑤工作室發出回應后不到十分鐘,東傳電視臺官微也發布了一條簡短的動態。
電視臺現在聯絡不到李奕辰本人,亦無法、無權幫忙確認員工的私生活,希望大家諒解。電視臺現已委托律師緊密關注此事,保留對惡意造謠、誹謗的個人或公司進行提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