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允炆給朝堂百官加了厚俸,甚至為了彌補戶部的虧空,決心不為自己修陵寢,這種情況下一句收商稅,自然也就沒人愿意反對了。
這就是利益的互相妥協。
成全官員的利益,成全大明國庫的利益,犧牲自己的利益,朱允炆對此絲毫不在乎。
但是收商稅,終究不是皇帝一句話、一道圣旨發下去,全國就像編造的程序那般,一絲不茍的執行,收商稅,要設辦商稅有司、要頒行商稅官法、要勘定相應的章程,為此,朱允炆跟戶部、刑部一連開了半個月的小朝會。
幸虧這是古代,不是近現代,大明社會中的商業行為較為集中和單一,不像后世,有那么多亂七八糟的商業種類,現在的大明,只有吃喝住用行、娛樂、冶鐵七種民商行為和糧、鐵、煤、布四市新開的大型商業行為。
而且大明的商業行為具有集中性,即“城市化”,超九成以上的商業行為都發生在城墻內,城墻外或者說城市外的商業行為等同于零。
吃分兩種,一是百姓種糧克除糧稅,留存一年的口糧以外,多余的口糧基本都會賣給就近縣城的糧商,換取銀錢購置生活用品和衣物,糧商在縣城內賣糧的商業行為。
二便是餐館酒肆,也都是在城內,不像后世,到處農家樂、村頭村尾都是小餐館,這年代,只有傻子,才會把買賣開辦在農村里。
穿的商業行為更是單一,主要就是布行,布行的貨源有兩處,一是民間村婦織造縫紉的衣物,二便是各省豪商自江南織造局、遼東織造局采買的衣物。
住,大明這年頭還沒這方面的商業行為,沒有房地產,最多就是民間手藝人、泥瓦匠,雖然民間也有私下里置產買賣的行為,但終究是鮮少,加上是私人之間的買賣,這就沒必要查稅了。
用,雜貨鋪、鐵匠鋪,前者屬于純粹的商業行為,后者屬于手藝人,是匠籍,暫時不再納稅的范疇內。
行,大明有驛站,屬官辦,租賃馬匹、馬車、驢車與百姓,所得收入,扣除驛站的工錢外,所有收入充公,所以沒必要征稅。
二便是鏢局,服務于豪商,走鏢保鏢賺取傭金,算是有商業收入的一種,應收取稅收。
大明的娛樂行當,主要便是青樓、妓院和戲班,前兩者是商稅大戶,南京這家倚月閣,朱允炆找朱植一問,后者便竹筒倒豆子的都報了出來,倚月閣一年的收入六七萬兩總是有的。
戲班,這年頭的戲班沒有固定的演出場所,紅白喜事趕廟會、唱堂會是主要收入來源,來去無蹤,查稅根本不現實,放棄。
冶鐵!
其實早在洪武年間,太祖就允許民間百姓承包鐵礦冶鐵,有鐵課稅,按照冶鐵的重量收取相應的稅收,比例大概在十二稅一至十五稅一區間,同時,其余冶煉出來的鐵產由官府出資購買,不允許私人買賣。
現在朱允炆放開了冶鐵的私商,那么商稅便是一定要征收的了。
“置商籍,凡存在經商行為者,必須至府縣商務有司注冊,領取許可,否則,不許經商。”
這是朱允炆定下的第一條規則,大概類似于后世的工商營業許可證,當然,處罰上可要比后世簡單粗暴地多。
“未經許可的經商行為,一旦發現,斬立決!”
收商稅的基礎,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戶,不能說你想經商就經商,想種地就種地,統一頒發行商許可,目的便是為了方便管理。
“各省布政使司,設商稅稽查司,各府設商稅稽查局,各縣設商稅稽查隊,凡存在經商行為的,一律登記造冊。”
至于縣下面的鄉村,那就完全沒必要管了,因為,也壓根沒有什么商業行為,無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里之間的買賣,管這個干什么?
設辦商稅有司很好辦,定下一個明確的品軼,地方自然會招募人手,一個縣,總有那么十幾個識數認字的不第文人,成立隊伍的困難,并不算大。
難得,是制度和法律。
這一點上,不能照抄后世,因為國情不同,社會形態和商業行為也不同。
“除了朕剛才所說,未到衙門辦理行商許可的一律斬立決之外,各省的物價,可以根據地方民情,酌定一個平抑的價格。”
朱允炆舉了一個例子,“上下紅線的浮動,不得超過官定標準,糧鹽鐵布煤,現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也是錢物交互最大的五種貨物,地方官府必須要嚴格管控,如出現緊缺,府縣報于省,開官倉止抑物價,商戶不允許出現超出紅線哄抬物價的行為,違者斬立決,家產籍沒。”
朱允炆說,刑部的官員就忙著低頭計。
“行商買賣,最重要的基礎是誠信,商人以利趨,做事行徑往往不擇手段,對于在通商過程中失信和違約的行為,地方商稅衙門予以受理清查,查實后,對于失信方,罰沒家產與原告。
地方官府與民間商人的買賣行為,同樣受到該法約束,不允許出現強制買賣和買賣后反悔的行為。”
新任的刑部尚書張春便心頭狂跳。
朱允炆又說了很多,都是他腦子里對后世民商法殘存的一些記憶條文,略作更改后便都拿了出來,然后與戶部、刑部的官員進行相互印證,最后一一記錄下來。
“律法方面,暫定這些,日后過程之中,查漏補缺,慢慢填充。”
朱允炆喝口茶水浸了浸發干的嗓子,又把目光轉向了夏元吉。
“至于商稅,之前朕所說的階梯稅法不動,地方府縣的經商行為,購買方和出售方雙方在完成行商行為后,由出售方向購買方提供憑證,購買方持該憑證可以到商稅衙門換取銀錢,錢數為該次交易額的三十之一。”
發票是必須要有的,但是如果官方不出面,發票就很難獲得生存的土壤,發票可以換錢,這便極大鼓勵了普通百姓在交易完成后主動索取發票。
只不過,很多民間的百姓不識字,朱允炆不得不為此將古印度發明的阿拉伯數字順手給拿出來。
發票的格式,便是以阿拉伯數字會同漢字一同謄寫。
再輔以嚴法,虛改發票金額的行為,一經查實,斬立決!
律法方面,確實過于嚴苛,但只有嚴法,才能保證民間行商不在一開始就走上歪路,也不會在一開始就充滿了鬼蜮魍魎。也只有嚴法,才能保證大明這么一個老大帝國從上往下,能夠高效率,高精準度的運轉起來,就好比,耕戰體系的大秦。
等什么時候大明民間的行商行為都變得守信守法后,嚴法自然會逐漸寬松,如果連老百姓都開始有了守信守法的概念,他們自然會在日常的生活中進行監督,那律法唯一的功能,就只剩下處罰了。
“另外,自今日起,官辦糧、鐵、鹽、煤四市,遼東江南兩個織造局,所有購貨的貨商,一律提前交納一筆稅費,數額為四十稅一,由官方出具憑證。
該批貨物如由商戶自行售賣,則年終商稅稽查局收稅時,該憑證可以抵消等額商稅,如該商戶選擇轉手于人,接手者可向轉手者索取官方開具的憑證,用于其年終清繳稅務時抵扣,如轉手者拒絕提供憑證,接手者可向商稅稽查局舉報。”
朱允炆本來考慮過增值稅,但增值稅還不符合現在大明的國情,只能將增值稅之中流轉稅的一部分先拿出來用以過度,因為現在大明自生產-加工-批發-銷售的產業鏈根本不完善,沒必要整出增值稅這么復雜的稅種。
而且商稅的主要大頭,還在糧鹽鐵煤布這五種身上,這五種,又多是大筆交易,為防止交易過程中出現避稅的行為,流轉稅確實應該存在,考慮到交通運輸成本,雖有流轉稅,便不在額外征收,可用于年終清繳商稅時抵扣。
林林總總,足足花半個多月,朱允炆總算跟戶部、刑部草擬出了一份章程,接下來便是推行全國了。
這時候就看出了帝制的優越性,那就是絕對的效率。
凡是收到章程的地方布政使司,第一時間就是按章辦事,絕不敢拖沓耽擱,當然,也不需要他們在議論探討了。
耽誤就是大不敬,沒辦卻說辦,那就是欺君,全國的錦衣衛所可都盯著呢,敢不拿皇帝的話當回事,你得做好滿門抄斬的準備。
雖然還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也有很多細微之處的瑕疵,但查漏補缺,朱允炆也做好了慢慢完善補充的準備,甭管怎么說,大明商業體制改革,自建文二年,總算轟轟烈烈的拉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