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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兩千六百四十三章:精神病院正常人(3)

  在他們兩人接管公司不到半年的時候,原身就懷孕了,而且還是因為原身工作過于疲倦的原因,有了輕微流產流血的跡象,這才發現。

  為了避免孩子出問題。

  不論是原身的丈夫還是原身的父母,都不讓原身她繼續上班了。

  強行讓她在家里養胎。

  懷胎九月,原身就在家里休息了將近八個月,直到臨近生產的時候,才被她父母送到醫院去待產。

  順利的生下了一個男孩。

  生完孩子后原身母愛迸發,不再像先前那樣一直想著去公司上班之類的,坐完月子,非但沒有如原先計劃的那般直接回公司,反倒選擇了離職,準備在家安心的陪伴孩子,希望孩子能夠有個美好童年。

  對此原身父母是反對的。

  因為他們覺得,他們可以幫原身帶孩子,原身不能為了孩子放棄自己的一切,這樣會與時代脫軌。

  同時,他們對原身的丈夫也不是百分之百的放心,他們有些擔心原身徹底放棄公司的職務,回頭她丈夫要是生出點私心的話,就算她手握股份,恐怕也很難穩定局面。

  人的心思不是一成不變的。

  他們倒是相信自家女婿沒有什么私心雜念,應該不會背叛女兒。

  但是這也只是一時的。

  一年兩年不會,可十幾二十年等他們死了之后,誰又敢保證呢?

  所以,他們當然還是希望自己女兒能夠立住,自己立不住,太過于愚蠢,別人生出私心也算正常。

  但是原身就是不依。

  她覺得,自己小時候最渴望而不可求的就是來自于父母的關愛和陪伴,因為在她初中之前父母是雙職工,每天都要上班,也就只有早上中午和晚上那會有點見面時間。

  那點見面時間,他們也是各自都有事情要忙,她要做作業背書。

  父母要忙著做家務之類的。

  下崗后,她父母為了經商拉業務之類的,更是忙的有時候都夜不歸宿,連原來僅有的那點見面時間都沒有了,而原身對于這點其實是很遺憾,也很渴望的,只是沒說。

  如今她自己有了孩子,推己及人,她自然不愿意自己的孩子像自己那樣,從小就沒有父母的陪伴。

  她丈夫不可能離職來陪,但是她可以啊,反正家里又不像過去那樣,必須每日都為了金錢奔忙了。

  她不上班又有什么的呢?

  她相信她丈夫不會背叛她的。

  于是他們家的情況就變成了原身在家專門帶孩子,她丈夫在公司執掌公司的大小事務,原身父母則是偶爾幫忙帶帶孩子,偶爾去公司看看情況,生怕自家女婿生心思。

  不過因為表現的并不明顯,再加上他們以前也沒事去公司看看。

  所以倒也沒冒出啥家庭矛盾。

  但是,意外發生在第二年。

  原身在帶孩子出門,親自前往母嬰店,打算給孩子買點比較貼身的衣物玩具的路上,因為鞋帶散了蹲下來系了下鞋帶,然后她就發現她推著的嬰兒車里的孩子不見了。

  一時間,她那是肝膽俱裂。

  并且一邊瘋狂尖叫,一邊焦急無比的左右打量,想要找人,甚至于激動不已的看到抱孩子的就過去抓人家,也不管人家抱的那孩子外面穿著的衣物和孩子的大小,與她家的孩子一致不一致,就非去看。

  這么情緒混亂的一番操作。

  真正偷孩子的人早就跑了。

  后來即便他們有報了案,也有花錢雇人尋找,甚至于懸賞之類。

  但是最終還是一無所獲。

  畢竟那個時代監控設備之類的各方面公共設施,都不是很全面。

  一旦離開了本地。

  那真是人海茫茫,無從尋覓。

  因為原身本身對孩子就傾注了很多的感情,再加上孩子又是在她手里丟掉的,所以在孩子失蹤一天一夜之后,她就內疚痛苦的開始咳血,整個人的精氣神也散了大半。

  這對于原身的父母而言,那真的是雙方面的悲痛,一方面悲痛于自家外孫的丟失,另一方面又悲痛于自己女兒,然而外孫丟了暫時是真的找不回來,也沒有什么其他的好辦法,女兒這邊,卻還有些救。

  所以他們只能強忍住悲痛,先行安慰女兒,請醫生想辦法救救女兒之類的,醫生那邊也沒有什么辦法,畢竟原身當時并不是受傷或生病,要真說有病的話,也是心病。

  心病難醫可不是說笑。

  有人因悲喜交加而瘋癲,有人因驚喜過度而痰迷,有人因憂郁相思而魂斷,有人因悲痛交加而身心死,還有人因內疚交雜而愧死呢。

  所以醫生那邊最終給的解決辦法是最好能把孩子找回來,孩子找回來,病自然就好了,實在找不回來的話,如果能讓她懷孕,說不定也能是個寄托,這是上策和中策。

  至于說下策的話。

  那當然是騙她。

  至少先讓她度過這一難關。

  先活下來再說。

  雖然原身父母和丈夫本身也都是更傾向于上策和中策,但是上策那邊暫時實在是沒有什么消息,中策的話,最近原身都不讓她丈夫近身,又怎么可能讓她再次懷孕呢?

  而且原身也撐不下去了。

  事情實在拖不得。

  因此,最終原身父母和原身丈夫只能無奈選擇下策,那就是哄騙原身孩子找到了,孩子畢竟才剛滿一周歲沒多久,并沒有徹底長開。

  想要找類似的領養并不難。

  不過,因為讓原身夫妻領養的話,需要原身出面并且簽字,而且他們兩個也并不符合領養的標準。

  所以最后是原身父母出面,出面在孤兒院找了一個與原身兒子的年紀相仿佛,模樣也算近似,只是比原身兒子瘦了些黑了點的孩子。

  將那孩子記在他們名下領養。

  也就是說,雖然他們打算用這個孩子替代原身的兒子,讓原身以為自己的兒子找了回來,但是實際上,戶口本上這個孩子是記在了原身父母的名下,是算原身的弟弟。

  只是當原身的兒子養。

  剛見面的時候原身是感覺有那么點不對勁,但是想到自己的兒子被人拐走了那么多天,瘦了點黑了點,受了些苦也算正常,內心只有心疼,那還顧得上不對勁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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