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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章 如此真相

  就這樣的騎射技術,來再多的人,她朱雪雁照樣輕松脫身!

  哪怕對方用的是洋槍,她也不怕!

  但是一想起林逸青和他手下的那些薩摩人,朱雪雁心里又是一陣發冷。≥,..

  這個男人,是現在唯一讓她感到害怕的對手!

  如果是他手下的那幫人追來的話,自己早就沒命了。

  可是,為什么他要放掉自己呢?

  難道他真的以為,自己會為他給總舵主傳話?

  要知道,這一次刺殺他的行動,并非是她朱雪雁促成的(她也沒有那么大的權力和能力),而是總舵的命令和計劃!

  想到自己手下的弟兄們又一次給林逸青殺得干干凈凈,對手卻沒有任何的傷亡,朱雪雁暗暗切齒。

  遠處似乎傳來了陣陣喧囂聲,似乎是玄武軍的騎兵正向這邊搜索而來,朱雪雁快速處理了一下傷口,悄然隱入到了草叢之中。

  她現在最擔心的,是玉仙的女兒王思琪。

  朱雪雁將她托付給了一位會中的老姐妹,由她帶著王思琪前往總舵,朱雪雁只希望她們到達目的地前,不要給官軍發現。

  而朱雪雁想到慘死的玉仙,自己甚至沒有能來得及給她收尸,心里不由得更是生出愧疚來,對林逸青的恨意也更深了一層。

  林逸青是五天后在《申報》和《點時齋畫報》上看到關于玉仙的案子的,他知道自己那天就是在那里伏擊的朱雪雁和她手下的天地會成員,只是他沒想到。當地的官府竟然以“匪徒貪色爭搶民女以致內訌兇殺”結案!

  雖然說對這個時代的天朝上國的司法黑暗。林逸青回國后是有一定的心理準備的。但這件涉及十幾條人命的案子的處理,還是讓他不免有瞠目結舌之感。盡管說這樣的結果,對他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能查到他的頭上。

  而林逸青聯想起他還在日本的時候,乾國發生的震動全國的奇案“葛畢氏毒殺親夫案”的前前后后,不由得感嘆天朝上國的法制,比起同時代的西方國家,不但是差得太遠,連明治維新后的日本。也是趕不上的!

  葛畢氏與其夫葛品連于彤郅十一年結婚后,租住在舉人楊乃武家的出租房內。這段時期,葛品連每日去豆腐作坊做工,時常夜宿店中。葛畢氏閑來無事,時常向舉人出身的楊乃武求教讀書識字,有時還在楊乃武家一同吃飯。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次年夏天葛氏夫婦搬走。

  葛畢氏容貌姣好,楊乃武舉人出身,二人這種關系在當時委實有些過于親密。一開始楊乃武之妻大楊詹氏健在,街坊間尚無流言;殆至彤郅十一年九月,大楊詹氏難產去世。而楊乃武與葛畢氏“同食教經”如故,流言于是漸漸泛濫四起。

  楊乃武與葛畢氏之間的“奸情”。日后成為刺激市井文化娛樂消費的“長效春藥”。但二者關系之清白,應該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連聞知流言后,曾多次夜潛回家在房檐下監視,并未窺見二人有進一步的逾越之舉;其次,當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撫衙門對二人存在“奸情”的指控,這說明,窮浙江巡撫衙門之力,也未能找到確鑿的證據來證實二人的“奸情”。

  但市井間的流言,卻成了楊乃武葛畢氏冤案的導火索。葛品連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懷疑其死于謀殺,盤問葛畢氏無果后,即向余杭縣衙申請驗尸。在一連串的不符合“標準”的驗尸程序之后,得出葛品連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結果。余杭知縣劉錫彤又在街坊間聞知楊乃武與葛畢氏的流言,遂斷定葛品連確系被人毒殺,冤案就此成型。

  不得不說,大乾朝對于“民為邦本”這一條還是相當重視的,其“圣諭”高度強調“州縣所司,不外刑名、錢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大乾律法規定:州縣官必須在受害者或被害現場或尸體發現處親自并及時驗尸。若因其延誤而使尸體發生變化,妨害驗尸結論,該州縣官將被處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縣官因公外出,則鄰近地區州縣官有責任代其驗尸,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為驗尸者,將降官三級調用。

  余杭知縣劉錫彤帶領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趕去驗尸時,尸體已經開始腫脹變異:口鼻內有血水流出,軀體軟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專業素養,將口鼻內有血水流出寫成“七竅流血”,將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寫成“青黑色”;門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資格參與驗尸,并根據“個人經驗”,做出了葛品連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結論。

  按照大乾律法規定,知縣劉錫彤有責任親自按照標準驗尸教材《洗冤集錄》一一核對仵作的驗尸報告。《洗冤集錄》里說:“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竅迸血,嘴唇翻裂,遍身發小泡。”且不論《洗冤集錄》是否精準,但很顯然,葛品連的尸體并不符合這些特征。而且,在此之前,葛品連的親屬和鄰居等許多人都見過未變異的尸體,只要略加詢問,即可澄清葛品連是否中毒而死。但劉錫彤顯然認為這些進一步的求證都沒有必要,他在內心深處,已然將楊乃武與葛畢氏的“奸情”和葛品連的死,很自然地聯系到了一起。

  葛品連的“死因”被確定之后,劉錫彤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尋找支持這一“死因”的證據,并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首先需要的就是葛畢氏的供詞,在劉錫彤的案情規劃里,葛畢氏已經被確定為因奸謀夫的兇手,所以,他的訊問直奔“毒從何來”。

  葛畢氏沒有下毒。自然無從回答毒從何來。劉錫彤現場訊問無果。遂將其帶回縣衙嚴刑拷打。據《申報》披露,葛畢氏所受之刑乃是“燒紅鐵絲刺乳,錫龍灌水澆背”,這種流傳至今的酷刑,想想都令人不寒而栗,其殘忍程度可見一斑。當然,以葛畢氏的姿色,施刑者會不會用什么別的手段來代替就不得而知了。

  酷刑之下。什么樣的供詞都不難得到。站在葛畢氏的角度——劉錫彤既已“確認”葛品連死于毒殺,自己又被“確認”為兇手,而市井間沸沸揚揚的自己與楊乃武的流言,葛畢氏必然也是知道的,于是乎,誣攀楊乃武,就成了葛畢氏在酷刑之下,“理所當然”的選擇。

  舉人楊乃武隨后被帶至縣衙。按照葛畢氏的口供,楊系十月初五給了她砒霜,但楊乃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并不在余杭城內。案情開始出現重大疑點,嚴重偏離劉錫彤“經驗豐富”的“主觀判斷”。倘若劉錫彤能夠拋棄先入為主的成見。及時重新審視案情,這一冤案或許可以就此打住。

  但事實是:楊乃武的舉人身份讓劉錫彤頗為惱火,因為按照大乾律法,他無權對一個舉人動用酷刑。劉采取的手段是將案子上報杭州知府衙門,要求革去楊乃武的舉人身份。為掩飾己過,劉錫彤壓下了楊乃武所提供的一連串證人的證詞,未將其收入卷宗上呈知府衙門。

  于是乎,楊乃武喪失了舉人身份。酷刑之下,要什么就能有什么。只不過這一次動用酷刑的,換作了杭州知府陳魯。楊乃武承認下毒之后,證據鏈條完整性的下一環就是砒霜的來源。楊只得攀誣了一家名為愛仁堂的藥鋪,并指認賣給自己砒霜的藥鋪老板名為“錢寶生”。

  案情至此似乎已經水落石出。孰料傳喚到堂的愛仁堂老板供稱:自己并不叫“錢寶生”,而叫錢坦;更是從未賣過砒霜給楊乃武。案情至此再次出現重大疑點,倘若當時官員能夠摒棄成見,重新審視案情,則冤案仍有可能澄清。但劉錫彤反而前去“誘供”證人錢坦,承諾只要他指證楊乃武,保證不追究他的任何責任,并威脅說:楊乃武已全部招供,如果錢坦拒絕指認,則有包庇之罪。如此,錢坦的“證詞”也順利到手了。一場證據鏈條完美的冤獄,就此完全成型。

  彤郅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杭州府判決:葛畢氏因奸謀殺親夫,處以凌遲之刑;楊乃武授意謀害他人親夫,處以斬立決。這一判決被上報至浙江按察使衙門,請求批準。

  浙江按察使蒯賀蓀也是舉人出身,對楊乃武放著大好的舉人前途不顧,而為一個女子賠上自己的身家性命多少有些懷疑。但蒯賀蓀為了省事,并未仔細核對案卷材料,而僅僅是把負責此案審訊全過程的余杭知縣劉錫彤找來詢問了一番。自然,劉錫彤給予按察使大人的,必然是拍著胸脯的無冤情的保證。于是,卷宗里那些疑點,譬如錢坦從未叫做錢寶生,就這樣輕易地從按察使衙門滑過去了。隨之,案卷被送至浙江巡撫衙門。

  大乾朝的巡撫衙門是掌管一省事務的綜合性衙門,事務繁多,在刑獄方面把關的能力和精力上,自然都不如專門負責刑名事務的按察使衙門。巡撫楊昌浚委派了一名候補知縣去案發地做了暗訪。而這名候補知縣,則把暗訪辦成了“明察”——他在余杭縣的一切行動,都依賴造就冤獄的知縣劉錫彤安排。其結論,自然可想而知。

  彤郅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浙江巡撫楊昌浚以杭州府所判決的原罪名,將案件上報給了朝廷。

  朝廷接到浙江巡撫的案情匯報的同時,也接到了楊乃武之姐楊菊貞進京申訴的申冤材料。申訴期間諸多曲折艱難,難以盡述,結果則眾所周知:在朝廷持續長達一年多的壓力之下,光旭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會寺公開開棺驗尸,結論是:葛品連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黃白色,確認并非毒而死。

  開棺驗尸之后,冤案與否已經不存在爭議。但朝廷如何決策,顯然與真相無關——大批重量級的官員反對給冤案平反,譬如:雖然毒殺葛品連之罪已經洗清。刑部尚書桑春榮卻繼續囑咐相關人員“研訊楊乃武、葛畢氏。強其自伏通奸罪”。仍然希望以此罪殺掉楊乃武與葛畢氏。

  另一位刑部尚書皂保則認為:一手制造冤案的余杭知縣劉錫彤,是大學士寶鋆的“鄉榜同年”,所以必須保住劉錫彤。

  反應最激烈的,或許是新任四川按察使丁直璜,他聞知驗尸結果后大怒,在去四川上任之前,大鬧刑部,“揚言于朝”。稱:“葛品連死已逾三年,毒消骨白,此不足定虛實也”,認為刑部的驗尸結論不足為憑,案件仍應維持原判。并威脅刑部尚書桑春榮:如果這樣的鐵案都可以翻過來,那將來就沒有人敢做地方官了,——值得一提的是:丁氏曾因擅作主張處死仁曦皇太后寵愛的太監海德盛而以剛正之名享譽朝野。

  朝廷最終宣布楊乃武葛畢氏無罪。但這個判決并沒有獲得朝廷內部重臣的認可,左季皋即是其一,他迅速找到機會,將在此案中被朝廷免職永不敘用的的前浙江巡撫楊昌浚再度保奏出山。以示抗議。

  一樁明明白白的冤案,為什么會出現諸多朝廷重臣反對平反的局面?

  楊乃武一案進京申訴后得以翻案成功。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同鄉好友的資助,為申訴提供了經濟后盾;楊乃武的舉人身份帶給了他一張科舉時代的官場關系網——由“同年”的幫助,到浙江籍京官的聯名上書,最后到帝師翁叔平出面,案情直抵宮闈,這一申冤脈絡得以形成,全賴楊乃武的舉人身份;此外,《申報》和《點時齋畫報》對案情做長期持續的跟蹤報道,在民眾中造就輿論壓力,也是重要因素。

  但是,促使朝廷連續下發十三道諭旨,一再將此案發回重審,直至開棺驗尸的關鍵動力,并不是草民冤情的真相,而是政治上的考量:朝廷希望借此收回死刑裁判權,敲打地方督撫,重塑中央政府的權威,而之所以選擇浙江,是因為浙江是重要的財賦之地,長久以來一直由左季皋的楚系人馬所把持,成了左季皋的財源重地,朝廷對浙江水潑不進,一直非常惱火,這一次剛好有了這樣一個機會,是以充分的利用了起來。

  刑部重審結案前夕,御史王昕所提交的一份奏折最能體現朝廷的這一用心。

  王昕在奏折中嚴厲指責浙江官員“徇情枉法,罔上行私,顛倒是非”,斥責巡撫楊昌浚“藐法欺君,肆無忌憚”;進而推及所有地方大員,擔憂“大臣倘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建議朝廷嚴懲楊昌浚等官員,以此扭轉疆臣藐法欺君之局面,“以伸于天下,以垂炯戒于將來。庶大小臣工知所恐懼,而朝廷之紀綱為之一振”。

  朝廷很欣賞王昕的這道奏折,下發諭旨批示說:“各省似此案件甚多”,命刑部“徹底根究”。

  王昕的奏折是秉承帝師翁叔平之意而寫。作為扭轉楊乃武一案的關鍵人物,翁叔平此前曾對敬親王如此說道:“沖齡之至,太后垂簾,是所謂‘孤兒寡母,的局面,弱干強枝,尾大不掉,往往由此而起。征諸往史,斑斑可考。王爺身當重任,豈可不為朝廷立威?”

  圣平天國之后,地方督撫坐大,死刑裁判權也由中央下落到地方。朝廷既然希望“立威”,則案情的真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得出符合朝廷需要的“案情真相”,換言之,即使此案地方官員并未錯判,倘若朝廷一意堅持,最后的真相仍然只能是朝廷需要的那個“真相”。由此,地方大員如丁直璜們的不滿,也就不難理解了。

  在舉人楊乃武的親人們的進京申訴之路上,出現了形形色色的“貴人”,他們中間有楊乃武的同窗好友,有仗義資助的浙江籍商人,有大批浙江籍的京官。沒有這些人,楊乃武的家人申訴次數再多,他們也不可能獲得帝師的注意,更不可能得到多達13道重審的諭旨。

  這是一名紳士,在帝國司法體系里所能夠擁有的特權。

  與楊乃武及其親屬堅持不懈的申訴形成對照的,是葛畢氏自始至終的沉默。自酷刑誣服之后,直到冤情洗刷,葛畢氏安于命運的不公,始終不曾要求申冤。

  葛畢氏是真正的草民,她沒有楊乃武那種舉人身份帶來的人脈資源,所以,她不申訴,也不申冤。結果,也確實沒有人順道替她申冤,無論是在京浙籍官員,還是秉承圣意的御史,他們的奏折里只敘述楊乃武之冤,而始終未提葛畢氏所遭受的冤屈。

  同樣,玉仙和葛畢氏一樣都是真正的草民,所以她的死因真相是什么,也同樣沒有人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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