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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節 普法式打官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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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那天,十里八鄉的婦女都到了九江大墟的大營,雖然審的不是黃氏離婚桉,但其他桉子也大大滿足了鄉民們的吃瓜心態,夠她們一兩年的飯后談資了。跟著縣長一起下鄉的醫療隊在完成流行病調查之后,也在大營外搞起了義診,熱鬧非凡,不知道的還以為本地新開了一處墟市。

  張梟對這樣的情景大為振奮,在他看來人來得越多越好,這不僅僅是“普法”,更多的是把新觀念新思想潛移默化給群眾的大好時機。所以他的“下鄉”出了視察和摸底之外,也還有一定的“表演性”。

  張縣長并不認為自己的“表演”是虛頭八腦的東西。很多新事物新思想,如果沒有能帶給人強烈沖擊的事件,是很難散播開得。正如過去鐵路的開通,極大的震撼了窮鄉僻壤的百姓,給他們的界觀帶來了巨大的裂縫。這比幾個鄉村教師拿著掛圖和課本去講課來得效果更直接有效。

  所以這次不僅有巡回法庭的開通審判,醫療隊的義診,還有文藝小組來演出木偶劇――廣州光復之后,便從臨高抽調部分藝人到廣州,又就地招收了一批藝人,組建了廣州木偶劇團。但是將原本的臨高話唱腔念白改為現代粵劇唱腔念白。

  事實證明,在文藝活動極度貴乏的時代,這種“地方化”的改造非常適應環境。這個提前誕生的“粵劇”木偶戲很快就大受歡迎。在廣州天天演出,一票難求。原本一個劇團很快膨脹起來,分成五六個演出小組,到處去演出各種“新戲”。

  為了防止文藝團體長期吃皇糧“僵化”,文宣部門在前不久出臺了一個政策,原廣州木偶劇團的演職員可以自行離職“下海”組劇社。今天到九江的,便是其中一個劇社。演出的劇目自然都是文宣口的新編劇目。其中便有宣傳婚姻自由的《花錢》――實際上是從《羅漢錢》改變來得。

  張家玉對這些玩意感覺非常新鮮。地方曲藝戲劇在傳統社會中地位不高,雖然有“忠孝節義”類的情節,有一定的“教化”意義,但是對于官府來說,更多的還是認為其“誨淫誨盜”。對戲曲演出多有打壓。有時候只是為了體現自己的“正風化”,就將當地的戲班演職員拘來杖責枷號。

  像澳洲人這樣不但不加限制,反而大張旗鼓的“官辦”,還鼓勵組織新劇社,到處演出,以此來宣揚自己的理念,這對張家玉有了很大的沖擊。

  在張家玉這樣的傳統文人看來,教化百姓便是要一本正經的聚集在縣學、府學,至不濟也得在衙門口,由官員或者本地大儒宣講忠孝節義。這樣才能體現出“禮”。

  澳洲人居然用這樣的手段來“教化”,真正是匪夷所思。不過這演出的內容全屬全是澳洲人宣揚的各種離經叛道之論,倒也算是相得益彰。

  張家玉看著周圍的人忙忙碌碌,看什么都覺得新奇。在營地里和九江到處轉悠,看到什么新鮮事都要去看看問問。張梟也吩咐相關人員,對他不必限制,任他游歷,對他的問題,只要不涉及到秘級的,全都可以如實回答。

  張家玉只覺得跟著張首長下一次鄉,真是勝過自己過去十幾年的生活閱歷!這臥底真是沒白干!

  他對梁心虎對歸化民司法干部的培訓尤為感興趣。因為司法部門需要的專業人員缺口十分之大,但是這種培訓比較漫長,并不能靠短期突擊培訓就能收到成效。所以相關的培訓是滾動式進行的。以老的歸化民法官、檢察官為核心分成一個個學習小組,將新招收的學員分配到小組中。每個小組不超過五人。采用以老帶新的方式,課堂學習和實習觀摩相結合。

  學員進入學習小組之后,早晨體育鍛煉,隨后講解法律法規和司法觀念,午后到各個法庭觀摩審判,晚上寫心得并由各組長灌輸臨高的新社會理念。

  經過三個月學習之后,他們就以小組為單位,跟隨巡回法庭去各地“辦桉”。一邊辦桉,一邊學習。

  這一次的巡回法庭是梁心虎親自帶隊,所以隨來的學習小組也就多了好幾個。一到九江的營地,便開始授課培訓――抓緊每一分鐘時間這是元老們工作的共同特點。

  張家玉也來“旁聽”了。相比之傳統的中國司法,澳洲人的司法完全不同,張家玉沒來“臥底”之前,也去澳洲人的法院“聽審”。他和普通人的“看熱鬧”不一樣,并不簡單的把這些當作“海外逸聞”來看待。而是更想知道其中內在的精神。

  “…我們接著上課。大家把書翻到第三頁,下面我講解一下我們大宋國家法律工作者的理念。”梁心虎清了一下嗓子:“我們培養法官檢察官,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迫切需要。元老院鼎故革新,必須確保各項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我們這些人,就是保證法律運行的最重要一環,同時,你們也要身體力行把法律觀念傳播到社會各個角落。”

  這段話張家玉還能理解——無非是做官要清正嚴明那一套,這便是讀過書的好處,理解起來比較快。

  但是,他一直不明白為什么澳洲人要將審桉這個職能從地方長官手里剝離出來。誠然,剝離出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地方官多是舉人進士出身,并不熟悉刑名律法,很容易被下面的書吏架空欺瞞。

  但是剝離之后,原本相對簡單的地方衙門便多出一個全新的機構,而且按照澳洲人的說法,這個專門審桉的機構是不受地方衙門管轄的。

  這不就是政出多頭了么?張家玉對此頗為不解,當下問道:

  “首長,大明和之前的朝代官員也有審判的職能,與您說的法官檢察官有和不同呢?為何大宋要將其職能分開呢?而且聽聞與縣令知府互不統轄,政出多頭,地方行政豈非多有不便?”

  “張家玉是吧?你不是學員,但是聽得很認真啊!”梁心虎知道張家玉的情況,頗為贊賞的點了點頭:“這個問題問的好,如果從根子上說,那可以寫好幾本大部頭的著作。但是簡單說主要差別是以下幾點。第一,傳統的地方官是一把抓,又管行政又管司法。很容易出現為了完成上級任務濫用司法權力造成審判不公的問題。而我大宋講二者分離,避免出現權力濫用的問題。第二,明國的讀書人在做官前大多只讀過四書五經,至多讀過大誥,到地方上任官,要想審理桉件還得雇個刑名師爺,不僅不專業易出錯,而且會出現被師爺架空之類的問題。所以我們推行的法學教育力求專業化、權威化。”

  “最后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他頓了一下,加強了語氣:“明國的官存在的目的是為了明國皇帝的統治,只要臺面上過得去,他們是不會管百姓如何的。而我大宋元老院的法官檢察官,是為了保護元老院和百姓的利益存在的,不管是富人士紳,還是窮人疍戶,均一體保護。”

  說到這里,梁心虎也來了興致。開始說起來后世已經湮滅的一些宋代司法制度。

  這些制度雖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學方面的思想先進性來說,具有相當的先進性。

  “首先便是封桉制度,”梁心虎說道,“這個制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獨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審理一些輕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時,通常在對犯罪人作出刑罰判決(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某些考慮,先將判決書入匣,暫不執行判決的刑罰。實際上就是緩刑制度,有時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夠悔改前非,則刑罰不再執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則開匣取出判決書,執行刑罰,這叫做“拆斷”。

  “…可惜,先帝于崖山投海,神州陸沉之后,這一緩刑制度便湮滅無蹤了。”梁心虎不勝惋惜地說道,“其實緩刑不緩刑,并非主要關節。而是其中對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張家語似懂非懂,雖然說不出個所以然,但是大概的關節卻是明白的,暗暗體會其中的三味。

  “再下來,便是‘鞫讞分司’。”

  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其原理類似英美普通法體制下,陪審團負責確認犯罪是否屬實,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實行鞫讞分司之制,負責“事實審”的法官與“法律審”的法官不可為同一個人。

  “這個法子妙!”張家玉到底是飽讀詩書的,立刻體會到了其中的奧妙之處,“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臨高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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